今日,上海市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人数逼近五千例,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
继昨日本市出台“划江而治”封控措施后,今日各区出台管理细则,要求所有住宅小区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足不出户,人员和车辆只进不出。
自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以来,上海市一直采取“精准防控”措施,疫情从未对本市居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本次疫情来势汹汹,至今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不少居民已经在家封控多日,又遭遇防控措施升级,难免会对防疫产生一定抵触心理。
足不出户!足不出户!足不出户!
但是,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应守住法律的底线。
希望大家疫情期间做好自身心理疏导,切莫一时冲动、追悔莫及!
以下整理2020年以来本市部分涉新冠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供各位参考。
必要时可拨打
上海市心理热线: 962525
宛平南路600号热线: 12320-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年4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乘坐上海市青浦区16路公交车期间,司机被害人徐某某按新冠肺炎防疫规定要求其佩戴口罩。公交车搭载10余名乘客行驶至青浦区城中北路、盈港路站台处,徐某某再次要求摘下口罩的被告人朱某某戴好口罩,被告人朱某某为此心怀不满,遂至驾驶室用拳击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徐某某头部数下致其受伤,徐某某为避免车辆失控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经鉴定,徐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3月27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樊某2携家人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六公路景园街公交车站乘坐牌号为沪DJXXXX的188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普新路长桥路车站时,被告人樊某2要求公交车驾驶员樊某1停车,樊某1明确告知根据公交公司规定新冠病毒疫情期间不得停靠该站,遭拒绝后,被告人樊某2竟采用拉拽樊某1操作变速杆的右手臂及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方式逼迫停车,因驾驶员樊某1处置得当,未造成严重后果。
判决:被告人樊某2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妨害公务罪
2020年3月4日下午4时2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至本区金汇镇齐贤社区万顺路1988弄百曲雅苑女儿所居住的小区,在小区门口因拒不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佩戴口罩、出示小区出入证等管理措施,与小区值勤保安发生争执。而后,被告人田某某先用手击打保安黄某某面部,后用金属棍砸打背部。保安杨1、杨某2、马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时,被告人拳打脚踢,并用棍戳打,致各名保安不同程度受伤。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齐贤派出所接警后,派员至该处处理警情,被告人田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在民警顾某某依法传唤被告人时,被告人田某某采用拉扯、推搡的方式阻挠执法,致民警顾某某倒地、手部被抓伤。经鉴定,被害人顾某某左手背挫伤、黄某某左面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作案工具金属棍一根予以没收。
2020年3月16日10时30分许,在本市新冠疫情防控处于一级响应期间,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俞某某在本市徐汇区宛平南路600门口查处交通违章时,发现被告人吕某某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违法行为,在对吕某某进行处罚时,吕某某当众摘下口罩对执法民警吐口水,后被民警控制并带至派出所。吕某某到案后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判决:被告人吕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吕某于2021年1月21日6时许,酒后执意要闯入因突发新冠疫情被封锁隔离的本市XX路XX号中福世福汇大酒店,在民警告知其不能进入酒店后谩骂民警,挥拳击打民警王某面部,将其眼镜打落,还脚踢王某腿部,酒店保安人员马忠锋见状阻拦时右手被咬。当增援民警刘侦到场欲将被告人吕某带离现场时,被其挥拳击打右脸颊,并将眼镜打落,吕某被民警制服后传唤至公安机关。
判决:被告人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2月13日15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兴路派出所民警李某根据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管控要求,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凌河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人顾某某开设棋牌室进行实地检查,被告人顾某某拒不配合并将被害人李某口罩抓下。在李某传唤被告人顾某某的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采用手抓、卡脖子等方式致李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面部皮肤划伤,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顾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
判决:被告人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被告人李某2与妻儿于2020年1月22日自驾车辆离沪至江苏淮安老家过年。期间,被告人李某2与同乡陈某某(后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胡某某、范某某(后均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等人多次聚集打麻将。2月2日,被告人李某2与妻儿自驾车辆从江苏淮安返回本市邯郸路住处。返沪后,被告人李某2多次外出从事面粉生意,后出现咳嗽、发烧症状。期间,其子李1曾至药店购买感冒清热颗粒给其服用。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2在与胡某某、范某某等人电话联系时,得知胡某某等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江苏淮安医院隔离治疗,但仍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多次外出进货、送货。
2月12日,被告人李某2在其子李1陪同下,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岳阳医院)就诊,在急诊发热预检台护士、急诊内科医生反复多次询问下,故意隐瞒病史及流行病学接触史。后在胸部CT影像提示下,医生再次追问被告人李某2及家属流行病学接触史,李才承认曾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接触的事实。岳阳医院随即将被告人李某2送至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区诊治。2月13日,被告人李某2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转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治疗。
被告人李某2被确诊后,与其密切接触的32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其中包括医护人员6名。
判决:被告人李某2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1月24日起,上海市启动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一级响应。同年2月4日,本市发布《通告》和《来沪(返沪)人员健康管理告知书》,要求曾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有接触史的,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吴某2与当日境外回国人员张某某从上海同机飞往广州,在张某某住处借宿一夜(与张同户不同室),于次日返沪。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吴某2得知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吴某2在明知自己系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以下简称:确诊密接人员)的情况下,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外出,先后到小港湾餐馆(南蕰藻路XXX号)、全家便利店(南蕰藻路XXX弄XXX号)、每日鲜精品水果店(南蕰藻路XXX号)、石捷加油站(呼兰路XXX号)、喜士多便利店(呼兰西路XXX号)、长久顺大食堂(南蕰藻路XXX号)等公共场所购物、就餐,直至3月21日下午被“120”救护车转送至本区杨行镇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同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2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被告人吴某2密切接触的84人均被集中隔离观察,包括其明知自己系确诊密接人员后密切接触的24人,多家场所被关停消毒。
被告人吴某2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将自己得到新冠血清检测报告结果改为阴性,并用改后的血清检测报告骗领健康码,于2020年12月18日乘坐SU208航班从俄罗斯联邦莫斯科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入境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入境健康申明卡》上仍隐瞒已感染新冠病毒的病情,后经入境防疫检测及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确诊为新冠感染者,即接受隔离治疗。
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诈骗罪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大众急于购买防疫物资的心理,在没有任何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销售口罩、额温枪等虚假信息,多次在上海市等地骗得张某1、谢某等10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蒋某使用其伪造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章并制作虚假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扣押通知书”以实施上述诈骗行为。
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2020年2月3日至10日,被告人瞿某利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民众急需口罩的心理,在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使用“deanX0123”的微信号在朋友圈发布现货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等信息,先后骗得方某某、伍某、刘某、邵某四名被害人用于预购口罩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60元(以下币种同)。
判决:被告人瞿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丁某某在得知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口罩需求急增后,于2020年1月23日借机向他人批量采购口罩共计330,000个。收货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所购口罩无生产厂商名、无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情况下,于同月24日至27日在本市福佑商厦东6商铺门口设摊,以每个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0.4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向路人兜售该口罩。经查,涉案330,000个口罩被全部售完,现查证销售金额共计54,020元。经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检测站检测,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产品标识均不符合GB2626-2006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判决: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未核实相关涉案口罩质量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口罩,并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对外加价销售。
2020年1月31日至2月4日间,被告人王某某经与焦某、操某某、张某某等人微信联系,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名义,以人民币3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焦某出售口罩100只;以37,100元的价格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出售口罩10000只,以15,900元的价格向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出售口罩5000只。经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检验,上述涉案口罩在口罩带断裂强力、细菌过滤效率、是否无菌等所检项目上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的要求。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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